【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选登】
赵勇:监督管好“三类人” 确保监察全覆盖

发布时间:2018-04-13 17:33 信息来源:闽清县纪委监委 字体大小:[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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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我深深地体会到监察法在政治上突出了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在监察上注重对行使公权力人员全覆盖,在理念上突出了法治反腐,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实践的法制化体现。结合闽清县实际工作情况,在学习运用监察法时感到,应突出对三类人员的监督管理:

  一是要监督管好基层群众性组织从事管理的“村务人员”。监察法对监察对象作了明文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农村基层,有不少非党员人士当选村级管理层,以前,在对这类人员管理和查处中,存在着调查、处理程序繁琐问题。去年,闽清县在查处一名村主任贪污案件中,由于他不是党员,使我们在询问、调查、处理等方面遇到了一些纪法规定难题。监察法出台后,有了法律作为坚强后盾,监察人员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名正言顺、理直气壮,我们已经对5名非党员的村干部进行政务审查,其中对1名村主任已经立案审查,形成震慑,达到了良好的政治和社会效果。同时,我们组织乡镇纪委的“办案合作片区”,加强对监察法的学习运用,让依法监督成为对村级党员干部监督管理的新常态。

  二是要监督管好机关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机关人员”。监察法规定:“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管理对象。县一级这类人员大多分布在县直机关及下属单位,以往对他们的管理是依靠各局的纪检组,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往往存在着“没有覆盖的管不了,不是党员的不服管”的现象,致使一些有相当“权力分量”的单位和干部脱离了监管。像我县安监局、陶瓷研究所等单位都出现过因监管缺失而导致干部职工违法犯罪的教训。纪检组派驻改革、监察机构改革和监察法出台后,对机关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监管全覆盖,闽清县组织各纪检组结合派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活动,认真组织公职人员学习领会监察法,让公职人员接受监督的观念由“党政纪”上升到“国法”。还根据形势任务和监察法要求,采取“指定办案”“提级办案”等方法,对违规违法公职人员进行政务调查,弥补监委暂未派驻监察人员的“时间差”;尝试“协作审理制”,实现调查和审理分离,切实提高各纪检组依法履职的效率。

  三是要监督管好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招聘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人员”也属于监察法指定的监察对象。公安、城建、环保、林业等执法部门和各类行政窗口以及公有企业的劳务派遣人员,虽然不是正式编制职工,但他们经常在一线履行执法监察任务,如果在执法行动中产生“负面影响”,直接损害政府的公信力。以往,遇到此类执法人员违规违法情况,往往是重处理轻教育,对其单位和领导追究责任,对其本人则是解聘了事。监察法出台后,对这类人员的管理就有法律依据。在新的法治背景下,我们在监督管理上不能把他们当成“外人”,不但要把他们纳入监察管理,而且要在法治层面上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培训。前不久,全县执法部门和窗口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通过学习监察法,明白了自己属于监察法的监察管理对象,促使他们更好地遵纪守法,珍惜岗位、谨慎执法,依法行使公权力。

  “监察法出台后,监察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在执行实施监察法的过程中,各级监察机关和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领悟监察法里面深涵党的意志、法的约束力、人民的心愿,从而深刻理解立法的初衷和初心,熟练掌握监察法的运用,确保对行驶公权力人员的全覆盖,彻底打通依法反腐败的“最后一公里”。(作者赵勇,系福建省闽清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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