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一村支部书记涉嫌贪污犯罪被移送司法

发布时间:2018-10-23 11:27 信息来源:福州晚报 字体大小:[大][中][小]

  20168月至9月,李某在担任长乐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某高速公路某段项目房屋拆迁领导小组成员期间,利用协助长乐某高速公路项目土地征收管理的职务便利,将位于其父亲房屋周边共计1645.77平方米的村集体土地,伪造成李某某等12名村民的宅基地,骗取高速公路项目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47.6438万元。

  2018524日,长乐区监委将李某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某作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管理的职务便利,弄虚作假,通过虚构赔偿用地的方法,骗取土地补偿款,其行为涉嫌贪污犯罪,长乐区监委依据《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将李某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点睛

  《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其中(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林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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