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实践中学懂弄通监察法

发布时间:2018-04-16 19:16 信息来源:连江县纪委监委 字体大小:[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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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是乡镇聘用人员,又不是党员,职务是镇‘两违’办工作人员,这样的对象是不是监察对象?”日前,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凤城镇纪委在查处一件违纪违法案件时遇到难题,并向县纪委案件管理室咨询。

  “他是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是监察对象,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具体适用哪一条条款要去监察法中查找看看。”

  随后,县纪委案管室会同县纪委组宣部工作人员就这一问题展开了谈论。

  “在第三章第十五条,这个对象适用的应该是第二项:‘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不对不对,应该是第五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你们看,监察法释义一书中对‘从事管理’的解释,其中一点就说到‘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大家再认真看看监察法释义对这一条款的解释,凤城镇所要查处的对象并不适用刚才所说的,而应该是第六项‘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这是一条兜底条款,判断一个‘履行公职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的标准,主要是其是否行使公权力,所涉嫌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是否损害了公权力的廉洁性。”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张颖说道。

   ……

   像这样科室之间互相讨论交流的场景在连江县纪委办公楼里随处可见,而讨论的焦点话题就是监察法。

  学深悟透才能学以致用。为此,连江县纪委监委第一时间为全县纪检干部派发监察法释义一书,确保人手一册,并要求全体纪检干部深读、研读、精读,融会贯通,指导实践。

  “我们是用法的人,首先就要学法、懂法。监察法对我们来说也是一门新的‘课程’,但我们要比别人学得快、学得好、懂得多。”县纪委组宣部长严平说道。

  除了常规的利用周例会集体学习,连江县纪委监委更加倡导干部们在讨论交流中学习、在实战中学习。

  在日常工作中遇到困惑,科室成员之间、科室与科室之间互相交流探讨已是常态。在工作之余,县纪委监委的微信工作交流群还保持对监察法学习的热度,关于监察法释义的解读、心得体会等消息在微信群中频频闪现,学习情绪高涨。

  更加具有实效的学习是在实践当中摸索。参加连江县“留置第一案”办案的纪检监察新兵胡斌对此深有体会,“就算是监察法中的一条小条款,我们也会参照着监察法释义,逐字逐句地认真研究,比如第四章关于监察权限的规定、第五章第四十三条关于留置措施的使用,这些都是我们要先学懂弄通的问题。当然,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会遇到一些实际难题,大家会提出来共同探讨。”

  在学习中实践,在实践中学习。连江县纪委监委下一步将继续开展关于监察法的学习,采取“以案释法”等更加直观的方式为纪检监察干部讲解监察法知识,同时,将乡镇纪检组织和派驻纪检组纳入到监察法的学习教育中,更好地依法依纪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连江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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