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查快结”高效惩治有效遏制

发布时间:2014-03-27 11:20 信息来源:监察局 字体大小:[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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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查快结”高效惩治有效遏制

 

“快查快结”是对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理念,强调进一步严格办案时限要求,提高办案效率。

  “快查快结”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是一种执纪执法活动,办案人员必须要有法纪意识和法纪思维,自觉做到依纪依法办案。在思想上既要树立“法”的观念,更要树立“纪”的意识,法不能代替纪、纪也不能代替法,坚持有腐必反、有案必查,实事求是,不搞办案指标,不隐瞒也不扩大。同时,严格遵守查办案件的时限要求,包括案件检查程序的时限和案件检查措施的时限,切实转变办案方式,做到“快查快结”,绝不能因为主观原因或外界压力拖延办案时间,或者一味追求把案件“做大”、等案情“变大”而不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

  “快查快结”是运用历史智慧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集中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提出,“要运用历史智慧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王岐山同志也说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全党动手一起抓,既要坚持打持久战,也要打好歼灭战”。“打持久战,打歼灭战”是战争中惯用的战略战术术语。俗话说,“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善于治史、学史、用史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我们党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一条重要经验。“快查快结”作为查办案件的重要理念和要求,正是充分吸收和借鉴了中国古代战术的经验和智慧。《孙子兵法作战篇》说,“兵闻拙速,未闻巧之久也”,意思是说用兵打仗只听说“宁拙而求速胜”的,没见过“求巧而久拖”的;《孙子兵法作战篇》还强调,“兵之情主速”,“故其疾如风……侵掠如火”,“兵贵胜,不贵久”,“胜”即速胜,是“兵贵神速”的意思。这些论述都是强调用兵要抢速度,争时间。“快查快结”的理念和要求彰显的正是要运用中华民族所创造、所积累的才智和智谋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历史意识和历史思维。

  “快查快结”是实现以反腐败的实绩成效取信于民的重要保证。在信息高度膨胀、科技高度发达、变化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查办案件工作必须突出一个“快”字,不仅要“快查”,而且要“快结”,以最快的速度、在最短的时间内查办腐败案件。如果发现战机而犹豫不决,敌人就会先发制我;我虽先发而行动不快,敌人就会先得其利。先处战地,捷足先登,要靠速度,速度就是力量。飞机在起降时如果被小鸟撞上,机翼可能被洞穿、机身可能被损坏。以小鸟的血肉之躯洞穿钢铁金属,实在是有点匪夷所思。但是,这就是速度的力量。任何一个物体、一个人、一个组织都蕴涵着巨大的能量,但是能量需要激发才能变成力量,速度就是最好的激发器,其威力往往超出我们的想象。正如《孙子兵法》所说,“激水之疾,至于漂石者,势也”,速度能使沉甸甸的石头漂起来,事物如此,人和组织亦如此。纪检监察机关的主业就是执纪和监督,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核心工作,是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绩成效。如果离开了速度,纪检监察机关就不会在查办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上取得成效,如果没有了成效,纪检监察机关拿什么来取信于民?所以说,“快查快结”是实现以反腐败的实绩成效取信于民的重要保证。

  “快查快结”是提高办案效率的最佳办法。公正和效率是执法活动永恒的主题。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说到底是一种执纪执法活动,就是“依靠法纪”、“执行法纪”、“适用法纪”、“维护法纪”和“实现法纪”的活动过程。因此,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追求办案效率,已成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快查快结”就是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法定的办案程序中运用最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代价,最大限度地惩治腐败、实现正义。“快查快结”提高办案效率与实现公正并不矛盾,公正在法律中的第二个意义,就是效率。西方有句著名的谚语叫“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贝卡利亚也曾指出,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不仅如此,效率低、案件久拖不决可能还会使一些案件的查办变得毫无意义,迟到的查办还会加剧执行困难,造成人民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信任度的减弱。“快查快结”力戒把办案的周期和战线拉得过长,松松垮垮、拖拖拉拉、疲疲沓沓,是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的最佳办法。

“快查快结”是节约办案成本的有效手段。反腐败有个成本问题,反腐败工作的耗费越少、成本越低,对腐败的威慑力就越大。节约办案成本,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尽可能扩大办案工作成果的同时降低办案工作成本。当然,办案成本既是一个绝对概念,也是一个相对概念。就查办案件而言,任何一个案件,都必须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没有成本投入,就不可能办成案件,从这个意义上说,办案成本是绝对的;但是,如果与办案取得的实际效果相比,办案成本又是相对的,比如有的案件,投入的资金巨大、投入的人员很多、花费的时间很长,尽管最终也把案件办成了,但与投入的成本相比,办案取得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在查办案件时要求“快查快结”,一方面会使腐败的机会成本和风险成本陡增,同时又会使纪检监察机关的反腐败成本呈几何式递减。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科研部副教授 贺夏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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