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福州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精神,把推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清单建设作为深化落实省委“五抓五看”要求的重要举措,于2014年、2015年先后制定出台《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和《福州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清单》,深化细化省委“五抓五看”要求,明确了市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包括市委领导班子责任、市委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市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和市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逐步构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今年以来,福州市按照分批推进、分级定责的原则,大力推进基层党委“两个责任”清单建设工作。目前,全市12个县(市)区、172个乡镇(街道)和部分市、县(市)区直部门结合实际分别制定了本地区本部门“两个责任”清单,实现市、县、乡三级责任清单全覆盖。